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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訓練、運轉服務、設施維護及緊急狀況處理:
一、人員訓練:
(一)大眾運輸業者,應每年辦理服務身心障礙者及操作輔助設施之服務及安全訓練。並將訓練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備查。
(二)大眾運輸業者,不得使未經訓練之人員,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運轉服務:大眾運輸工具之運轉服務,應保持輔助設施穩定及安全運轉。
三、設施維護:大眾運輸業者應定期檢查及維修輔助設施,並隨時更換老舊損壞之設施,及維持其功能及有效性。
四、緊急狀況處理:大眾運輸業者,應訂定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之緊急狀況處理程序,且納入無障礙輔助設施操作、使用之演練,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辦理員工訓練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