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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博愛座: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並於周邊適當位置設置扶手。
(二)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