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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得予補貼業者經營路(航)線之資本設備投資,包含該路(航)線之運具、場站、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項目。
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併同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