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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由下列機關辦理: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五、載客小船經營業:由小船主管機關辦理;小船主管機關為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補貼,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