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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供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行駛,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但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職務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