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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上權之補償除屬第十條情形者及依協議無須以現金補償之土地依其協議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補償之土地屬私有者,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