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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
(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
二、資遣
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