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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