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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核定之營運期間。
非屬經營公共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不受營運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