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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以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二、再生利用者:指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事業且以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進行再生利用者。
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