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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得依下列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退休金。
二、依本辦法規定,核給退休金:合於第五條或前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一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