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