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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