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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卹金;其年資畸零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多以四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任職未滿一年之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