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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退休及領取退休金。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公死亡時,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喪葬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金。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傷病以致死亡者,得選擇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規定領取喪葬費及撫卹金。但已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條件者,得依該規則規定發給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