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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非資位現職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