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