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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地價補償費折算領回依第四條規定土地開發後可供建築使用之地時,如折價領回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所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者,得與其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折領,或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
實際領回可供建築使用土地之總地價,不得超過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實際領回可供建築使用地之總地價與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有差額者,應就差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