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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
二、依事業之性質分別檢附特許事業許可證、公司執照、外國公司分公司
執照、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文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料表一份。
四、應聘外國人之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各一份。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起迄日期、職務、工作內容
、薪津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來華,工作證明文件及二年以
上工作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交通事
業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