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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國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取得與其所任工作
相關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其他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
務經驗並具有成績,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