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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定義如下:
一、陸運事業:
(一) 從事鐵路 (包括高速鐵路) 、公路 (包括高速公路) 大眾捷運等工
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 從事有關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
、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及營運,或從事國外
採購之機具之查驗及驗證等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 從事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施工之工作。
(二) 從事船舶、貨櫃、車架、機具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
之工作。
(三) 從事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工作。
(四) 從事航空器之維修及採購民航設施之查驗、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航
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五) 從事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
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 從事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 從事國外採購之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郵
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 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及維修之工作。
(四) 從事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 從事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 從事國外採購之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電信技
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 從事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 從事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 從事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及業務發展、推廣之工作。
(六) 從事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五、觀光事業:
(一) 從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業務推廣,市場調查、人才訓
練、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 所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
(三) 從事與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有關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 從事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
換之工作。
(二) 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 從事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
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 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
、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