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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聘僱之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
換雇主從事交通事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證明書。
四、納稅證明。
五、聘僱契約書。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
效期間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