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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三年。必要時得展延之,每次展延以二年為
限。
主管機關應將許可入境工作或展延工作期間之外國人,列冊副知雇主住所
或事務所所在直轄市、縣 (市) 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