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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業者,申請現有路 (航) 線營運補貼時,應具備下列事
項之補貼計畫書,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總說明 (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
二、申請路 (航) 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 (航) 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 (航) 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
年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