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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