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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統及行車自
動記錄設備,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