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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性
、偏遠或離島之路 (航) 線之營運業者。
依前項規定遴選之業者,主管機關得優先給予補貼。
第一項公告內容及參與遴選業者之資格條件,應依「汽車運輸業者管理規
則」或相關規定辦理。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一、第一階段: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審定二家以上申
請者,採競標或議約方式辦理。僅有一家參與遴選,則直接進入第二
階段辦理之。
二、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主管機關依序與申請業
者議約。參與議約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貼年限、
補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