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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 (航) 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 (航) 線,業
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 (航) 線,自行駛之日起,三
年內不得申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