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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現有路 (航) 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現有路 (航) 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每車公里或每航次浬合理
營運成本-每車公里或每航次浬實際營運收入) × (班或航次數) × (路
或航線里、浬程)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至各
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主管機關審定之各路線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主管機
關得參照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訂定之。
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係指由該管主管機關審定之每航次浬合理營
運成本。
三、每車公里或每航次浬實際營運收入:指依第九條申請業者提報之路 (
航) 線別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所列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
路 (航) 線別每車公里或每航次浬實際營運收入。
四、班或航次數:自營運路 (航) 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算
為一個班 (航) 次。
五、路或航線里、浬程數:申請之路或航線別單程里、浬程數。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