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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