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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之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自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政機關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