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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應自本準
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為必要之處分;逾
期未補正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財團法人不能依限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