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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
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檢附經驗印之有關文件一式四
份,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書後十日內,將該
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同刊登公告之新聞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