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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本部得限期命其整
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本部得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選
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分。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經本部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
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