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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送本部備查;其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並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稅籍登記,向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