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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月薪總額) 及六個月薪總額。
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 (以戶籍記載為準) 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
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