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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請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信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