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應依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
前項百分點及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應由甄審委員會於評定補貼利息時決定。經決定後,不得調整該百分點,並不得提高該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