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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限建,係指在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時,應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主管機關之審核。
前項之審核,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時,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