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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