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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業人員認購公股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為全部從業人員之可認購額度;可認購額度加計得增購額度及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之總股數,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資位、職務、職等、考成(核)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
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第一次銷售價格、得增購額度、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其定義如下:
一、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額之月平均數。
二、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採最低成交價格。
三、得增購額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人員得在可認購額度範圍內增購之股數。
四、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指第一次釋出公股,保留供從業人員於持有可認購額度股份達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時,依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比率認購之股數。
五、已發行股份總數:指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資本股份總數。
前項第一款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公開標售(拍賣)決標首日或協議受讓或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之日所屬月份。
第一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