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
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附有關證明,陳原核定機關,請求復
職,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