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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如因過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