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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呆廢器材分為左列三類:
一、固定資產類(包括專業設備、房屋、機器、運輸車輛等)。
二、材料類(包括原料、物料、燃料、工具、配件、用品等)。
三、殘餘廢料類(包括修製過程中所殘餘之滓渣廢料及用過之包裝簿袋夾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