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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用料機構於每月月終,應將呆廢器材上月結存,本月增減數量及現存數量,呈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