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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