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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機關財產應由財產經辦部分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之最低耐用年限,參酌財產實際情況,妥訂財產確實之使用年限,加意保養使用,以重公物,其未經規定者呈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