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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交通事業除總機構首長外,其餘人員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
各項津貼及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銷。其現已配住公家宿舍未收回者,
應扣收使用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