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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
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其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
二、每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退休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一元者,以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