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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
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